(2014)平法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德州容一经贸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容一经贸有限公司,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容一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金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