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陈丽君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区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某,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宣钢二炼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区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支付款项5471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存款54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人。并承担迟延履行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占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