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家华与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华,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胡家华,男,生于1968年8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十路2299号11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广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华与被告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胡家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家华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康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