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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行赔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伟与长寿区人民政府,长寿区国土资源局征收宅基地和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行赔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伟,男,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法定代表人赵世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人吕丽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洪其昌,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利平,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胡轲,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大队队员。上诉人李伟因要求确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寿区政府)和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寿区土房局)征收宅基地和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赔初字第0001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李伟诉请确认二被上诉人征收宅基地和房屋的行政���为违法,而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上诉人李伟请求确认违法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渝高法行终字第00074号行政裁定,依法维持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011号裁定。该裁定以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李伟的起诉,故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也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以同一理由一并驳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伟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洁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