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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8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卢鸿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鸿,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8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鸿,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桂花,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岭,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上诉人卢鸿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卢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2元(已交纳);由卢鸿负担2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卢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媛审 判 员  邢 军代理审判员  江 惠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