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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辉,刘金龙,杜辑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4号,机构代码:06167971-5。被执行人白辉。被执行人刘金龙。被执行人杜辑源。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家口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白辉、刘金龙、杜辑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1)宣县商初字第309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尚未执结。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白辉、刘金龙、杜辑源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11)宣县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4)宣县执字第279号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