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光辉与被执行人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光辉,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269号申请人蔡光辉,男,住湖北省房县。被申请人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平,职务经理。申请人蔡光辉与被执行人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4)第18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4)第181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利国审判员 刘志生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