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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成武、乔万宝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新市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朱成武,乔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成武。被执行人乔万宝。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2)太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成武、乔万宝存款45276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