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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充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冯身雷,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跃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吉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