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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宣区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范金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山,张润全,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宣区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范金山。被执行人张润全,无业。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范金山与张润全、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润全、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范金山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润全、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李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