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宣区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范金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山,张润全,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宣区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范金山。被执行人张润全,无业。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范金山与张润全、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润全、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范金山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润全、张家口市欣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李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