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执他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陈飞飞申请执行李江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飞,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他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陈飞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江,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陈飞飞申请执行李江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广州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江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将财产状况调查完毕并将结果函复咸阳中院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他字第0000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