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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行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尹彦龙土地处罚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尹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多成,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尹彦龙,男,45岁,现住沈阳市。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景波审 判 员  付维江人民陪审员  白永春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