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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刘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林,朱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刘祥林。被执行人朱先刚。申请执行人刘祥林与被执行人朱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祥林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内容为:“请求法院撤销对(2013)东民一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2013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3)东民一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朱先刚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祥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3370元。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先刚送达了(2014)东执字第667号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祥林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泉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