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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西民执裁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广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李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四西民执裁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广志,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02,359.76.00元,执行费用44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2013)西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放弃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