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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田野、孙庆杰、王永恒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田野,孙庆杰,王永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恒恕,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野,其他情况不详。第三人:孙庆杰,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第三人:王永恒,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原告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野、第三人孙庆杰、王永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7日以被告田野无法找到、待变更主体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欠付劳务费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