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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执字第0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亮通塑胶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亮通塑胶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64-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亮通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亮通塑胶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库房内存放的价值60万元的货物聚乙烯醇,现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库房内存放的价值60万元的货物聚乙烯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