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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杜国三与贲松柏、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三,贲松柏,李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杜国三。被告贲松柏。被告李平。系贲松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三与被告贲松柏、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三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国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5元减半收取4822元,由原告杜国三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易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柴衷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