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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李相磊与张洪春、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磊,张洪春,张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李相磊,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洪春,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国忠,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相磊与被执行人张洪春、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忠账户元存款30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廉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