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李相磊与张洪春、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磊,张洪春,张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李相磊,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洪春,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国忠,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相磊与被执行人张洪春、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忠账户元存款30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廉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