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什邡民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启荣诉被告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缪培伟追偿权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启荣,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缪培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保字第27-2号原告:刘启荣,男,住罗江县。委托代理人:谢丽琼,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钟尚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缪培伟,男,住广汉市。本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保字第27-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登记在被告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川F163**车辆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川F163**车辆的冻结。审 判 长 蒋 玲代理审判员 石 娜人民陪审员 黄光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