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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城民一初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翠翠、张婷婷、李博宇与韩超、刘会谈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翠,张婷婷,李博宇,韩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刘会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城民一初字第592-1号原告:李翠翠。原告:张婷婷。原告:李博宇。法定代理人:张婷婷。被告:韩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刘会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安立诉前字第03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刘会谈提供反担保,申请将自己驾驶并所有的冀TXXX**小型轿车一辆提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会谈驾驶并所有的冀TXXX**小型轿车一辆在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