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清华、王保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清华,王保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清华,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王保弟,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清华、王保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葛立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清华、王保弟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6月12日经岳西县天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保弟赔偿王清华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赔偿项目款合计玖万捌千元,扣除王保弟前期已付的叁千元,王保弟亲属医疗费抵扣肆仟元,实际应付玖万壹千元。二、付款方式:上述赔偿款于2014年7月11日前付清,逾期不付,王保弟加付壹万元。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王清华自愿放弃追究王保弟及家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王清华及家人不得干扰王保弟建房。王保弟也不再追究王清华及家人的任何责任。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余份交相关机关备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清华与申请人王保弟于2014年6月12日经岳西县天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应按照该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各申请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