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张少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少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398号罪犯张少俊,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惠东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少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张少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少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罚金5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少俊财产刑履行不积极,应从严把握,其他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少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