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刘成萍与上海中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萍,上海中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萍。委托代理人张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传鲍。上诉人刘成萍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表示双方已经自行协商,故不再进行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成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