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童江玲与蔡伟斌、樊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江玲,蔡伟斌,樊雪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1623号原告:童江玲。委托代理人:郑金龙。委托代理人:叶婷婷。被告:蔡伟斌。被告:樊雪萍。委托代理人:马思超。原告童江玲诉被告蔡伟斌、樊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江玲的委托代理人郑金龙,被告蔡伟斌,被告樊雪萍的委托代理人马思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江玲诉称,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素有PVC生意往来。截至2010年4月6日,经原被告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PVC货款200716元。有第一被告蔡伟斌出具的欠条一份佐证。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拒不支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0716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10年5月14日支付了1万元,2010年8月20日支付了5000元,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5716元。被告蔡伟斌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就目前的证据来看,尚欠185716元是事实,还有一笔3万元,目前没有相关书面证据,我需要回去找一下该笔3万元的收条。被告樊雪萍辩称,第二被告自2008年以来就与第一被告分居,因为两被告感情不和,两被告从未一起经营PVC管,第一被告所得的收入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由第一被告自己吃喝玩乐了。该笔债务虽然系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对第二被告的诉请。针对两被告的答辩,原告做了如下补充:对第二被告答辩有异议。本案出具欠条时间是2010年4月6日,两被告离婚时间是2011年7月7日,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被告答辩的没有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第二被告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第二被告也没有举证提供是双方存续期间,哪些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的,所以原告认为,由第一、二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7月7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之间素有PVC管业务往来,2010年4月6日,原、被告之间进行了结算,被告蔡伟斌尚欠原告货款200716元,有被告蔡伟斌亲笔出具的欠条一份为凭,欠条上载明:今结欠童江玲PVC货款贰拾万零柒佰壹拾陆元正,¥200716元,结至2010年4月6日止等内容。嗣后,被告蔡伟斌于2010年5月14日支付1万元,于2010年8月20日支付5000元,共计支付了15000元,余款185716元至今未付。为此,原��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童江玲与被告蔡伟斌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185716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该笔欠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蔡伟斌称另外还款3万元及被告樊雪萍称两被告长期分居,第一被告的所得收入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辩解,均因缺乏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伟斌、樊雪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童江玲货款18571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5元,由原告童江玲负担148元,被告蔡伟斌、樊雪萍负担20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31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