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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爱军与被上诉人喻炳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爱军,喻炳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爱军,男,1965年8月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李树峰,男,汉族,住城关北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炳英,男,1949年12月生,汉族,住息县。上诉人徐爱军因与被上诉人喻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爱军于2014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爱军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爱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徐爱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其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