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巫可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巫可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266号罪犯巫可亮,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邵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可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巫可亮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2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任务欠产5%被扣0.5分;2012年3月因未完成任务欠产10%被扣1分;2012年4月因与事务犯发生争吵,不听劝止被扣2分;2012年12月因监狱组织“三课”学习考试不及格被扣2分;2013年1月因在号房与罪犯周年群争吵,并动手殴打被扣3分,共扣5次分,累计扣8.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1年8月至2014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巫可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