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初字第008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祥生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军、章少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生,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军,章少良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00817-1号原告王祥生。委托代理人陈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叶军。被告章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生与被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军、章少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生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祥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秦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