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继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继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康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春来,该公司法务。被告程继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继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为民审 判 员  卢映宇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