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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万海峰与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谢升平等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峰,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谢升平,张海桃,谢成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万海峰。被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谢升平。被告张海桃。被告谢成选。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海峰诉被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谢升平、张海桃、谢成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海峰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谢升平、张海桃、谢成选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谢升平、张海桃、谢成选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桂丽人民陪审员  蔡亚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瑞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