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民辖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泰安市雷泰钢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泰安市雷泰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辖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传涛,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雷泰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胜,经理。上诉人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邢晗晗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