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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申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郑义因与被申请人魏长松及再审被告张敬富、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义,魏长松,张敬富,张俊英,张胜利,张红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申字第3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义,女,汉族,1930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喻田,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长松,男,汉族,1947年12月25日出生。再审被告:张敬富,男,汉族,1938年2月22日出生,河南省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退休工人。再审被告:张俊英,女,汉族,1947年2月4日出生。再审被告:张胜利,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再审被告:张红丽,女,汉族,1969年10月3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郑义因与被申请人魏长松及再审被告张敬富、张俊英、张胜利、张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王培强审判员  李运动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运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