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沈均匀与谢小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均匀,谢小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沈均匀。委托代理人:戚敏杰。被告:谢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均匀诉被告谢小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均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均匀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童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