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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蒯本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被告蒯本来(年籍不详),住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弄***号***室。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蒯本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049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幸子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储嘉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裁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