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文、董彬、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文,董彬,董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洪磊,该信用联社龙泉社主任。被告董文,住巴彦县。被告董彬,住巴彦县。被告董成,住巴彦县。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巴彦县农信社)与被告董文、董彬、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安洪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起诉后,撤回了对被告董彬、董成的起诉,被告董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彦县农信社诉称:董文于2012年1月10日在巴彦县农信社贷款本金40,000.00元,由董彬、董成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21日。贷款到期后,董文未按约定还款,经巴彦县农信社多次催要未果,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董文、董彬、董成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巴彦县农信社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意在证明:三被告董文、董彬、董成互保于2012年1月10日与原告巴彦县农信社签订每人40,000.00元的借款合同。证据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意在证明:借款人董文于2012年1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月利率为9.27‰,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21日。被告董文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被告董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无法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出示的上述证据具有证明效力,依法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月10日,借款人董文、联保人董彬、董成与原告巴彦县农信社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董文在原告巴彦县农信社贷款4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9.27‰,2013年1月21日还款。还款期至,借款人董文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董文、董彬、董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到期利息。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董彬、董成的起诉,请求借款人董文清偿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3,688.7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巴彦县农信社与借款人董文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董文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巴彦县农信社在起诉后撤回了对担保人董彬、董成的起诉,依据该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准其撤回起诉。因此原告巴彦县农信社请求被告董文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董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00元;二、被告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3,688.70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2年1月10日计算至2014年5月22日),后续利息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2.00元,减半收取571.00元,由被告董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双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