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远安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法定代理人付静,女,系李某甲母亲。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李某乙回家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远安执字第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詹立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