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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行非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与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纠纷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皋兰县国土资源局,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皋行非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徐世武,局长。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皋兰县。法定代表人颜仰福,主任。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其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皋国土资罚字(2013)第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收缴罚款10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皋国土资罚字(2013)第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2年4月份开始动工,占用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颜家坪土地修建村委会。经现场勘测,违法占用土地面积1275平方米(1.91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80平方米(砖混二层),占用土地的性质属农用地(耕地),目前村委会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处罚款10200元(耕地每平方米罚8元)。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限其于10日内履行,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未予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皋国土资罚字(2013)第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强制执行申请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皋国土资罚字(2013)第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皋兰县九合镇三坪村村民委员会缴纳罚款1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明旭审 判 员  慕克庆人民陪审员  杨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