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5月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家住广东省汕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4)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伟凌、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沈冰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8日22时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粤DM20**号重型厢式货车(副驾驶座乘员蔡某甲)由广东省汕头市沿沈海高速往福建省福州方向行驶,至沈海线B道2445KM+800M处,因疲劳驾驶,致使货车车头碰撞前方龚某甲驾驶的闽A218**(闽AA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随后,郑某甲驾驶闽F277**号重型厢式货车行至该路段时,因未能认真观察前方路况、确保安全行车,致车辆车头右前部碰撞斜停于主车道与紧急停车道之间的粤DM20**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尾部右后角。该事故造成被告人杨某甲受伤、蔡某甲当场死亡,以及三方车辆与高速公路路产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龚某甲、郑某甲均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留在现场,等待接受民警的调查。之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查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由被告人杨某甲所在的汕头市金平区福汕货运站赔偿被害人蔡某甲的亲属死亡赔偿金、慰问金等共计人民币66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甲、郑某甲、肖某甲、陈某甲的证言,户籍证明,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霄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杨葵的归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福汕国旅车队货车乘务员聘用合同,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的车辆技术检测报告、车辆行驶速度检测报告、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沈冰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让同事报警并留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杨某甲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其雇主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追究被告人杨葵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请同事及时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的调查,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的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沈冰妹提出对被告人杨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杨某甲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秋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丽敏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