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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商洛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驻迎丰电站项目部与被告石泉县明丰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驻迎丰电站项目部,石泉县明丰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商洛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驻迎丰电站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周连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泉县明丰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水利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7791043-6。法定代表人张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兴安,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新亚,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驻迎丰电站项目部与被告石泉县明丰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洛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驻迎丰电站项目部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驻迎丰电站项目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1968元,由原告商洛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迎丰电站项目部负担。审 判 长  叶 松人民陪审员  钟德林人民陪审员  谭 宏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