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郭荣光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荣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4346号罪犯郭荣光,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柘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荣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判后因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被告人郭荣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6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荣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荣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荣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郭荣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郭荣光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刑期,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荣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