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377号夏某春、方某良 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夏某春,女。委托代理人李汉明,湖南省安化县大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方某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春诉被告方某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春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姚仲平人民陪审员 黄开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