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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红星与田超群、刁亚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星,田超群,刁亚飞,孙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秦红星,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789405。被告:田超群,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姬磊,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635203。被告:刁亚飞,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谯城区。被告:孙玉玲,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秦红星诉被告田超群、刁亚飞、孙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红星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宗岭、被告田超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姬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刁亚飞、孙玉玲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红星诉称:2013年8月15日被告田超群借原告人民币1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并由被告刁亚飞、孙玉玲担保。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偿还借款150000元及起诉日后按照3%计算的利息。原告秦红星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担保人情况。被告刁亚飞、孙玉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人田超群辩称:被告未向原告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应驳回原告诉求。被告田超群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被告田超群对原告秦红星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田超群不知道什么时间在借条上签的字。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8月15日被告田超群由刁亚飞、孙玉玲作担保,借原告秦红星人民币1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其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秦红星现金壹拾伍万元正小写(150000),借款人:田超群,担保人:刁亚飞,××,孙玉玲,2013年8月15日。”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超群向原告秦红星借款150000元,有被告田超群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偿还,故对原告秦红星要求被告田超群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起诉日后按3%支付利息,因无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刁亚飞、孙玉玲对上述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故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超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红星借款150000元。二、被告刁亚飞、孙玉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秦红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田超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