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广府、孙东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广府,孙东云,孙广军,孙广路,孙广仁,孙广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广府,农民。被告孙东云,农民。被告孙广军,农民。被告孙广路,农民。被告孙广仁,农民。被告孙广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广府、孙东云、孙广军、孙广路、孙广仁、孙广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