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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广府、孙东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广府,孙东云,孙广军,孙广路,孙广仁,孙广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广府,农民。被告孙东云,农民。被告孙广军,农民。被告孙广路,农民。被告孙广仁,农民。被告孙广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广府、孙东云、孙广军、孙广路、孙广仁、孙广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