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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熊某某,女,1961年5月生。被告徐某某,男,1961年1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