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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袁永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永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373号罪犯袁永发,男,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河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永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袁永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9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袁永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永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永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永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