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申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韩浩与内蒙古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浩,内蒙古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申第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浩,男,汉族,1952年7月9日出生,内蒙古康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路中心血站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邱永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庭,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韩浩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一终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满忠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代理审判员 彭振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萨如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