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民二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玉门市凯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强与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门市凯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强,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民二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玉门市凯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余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玉门市凯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还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5元,退还上诉人玉门市凯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102元,退还上诉人王学强5463元。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石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