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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胡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沂南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宋奎远,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强,山东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30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杜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宋奎远,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强,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电话得知因其父亲李某庚(另案处理)与本村李某壬发生纠纷后,即纠集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等人到李某壬家中,随意殴打李某壬、李某癸、韩某某等人。经鉴定,李某壬、李某癸、韩某某三人均被打致轻微伤。庭审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壬、李某癸、韩某某等人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系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胡某某系被抓获的事实。(2)常住人口信息表若干,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己的证言,2014年1月14日下午6点多钟,李某癸去李某庚家问他为什么打李某戊,我就去看看。我到时见李某壬和他儿朝回走,李某庚拿着棍子要打他两个叫我拦住了。李某庚的儿子李某甲回来知道这个事后就朝外走,我怕李某甲去找李某壬,就赶紧地去了李某壬家。我听见院子里很多人在吵吵,我进了院子门,李某甲在吵吵,李某庚站在格挡口里指手画脚的吵吵,我怕他们再打仗拽着李某庚就走了。(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4年1月14日下午6点来钟,我接到李某壬妻子的电话说,李某壬和李某庚打仗,叫我去看看。我忙完手头上的事去时已经打完了。(3)证人满某某的证言,离现在大约一个月了,那天下午我在某某镇某某村渔业园朋友胡某某那里玩,一块玩的有我战友李某辛、邱某某、我村的李某甲及胡某某。到了五点来钟李某甲回家了。过了一会打来电话说,他爸爸在家叫李某壬和他儿打了,叫去看看。接完电话我接着开着车拉着胡某某、李某辛、邱某某一块上了我村,他们三个去了李某甲老家,我开车上了我老家。(4)证人李某丁的证言,2014年1月14日下午6点来钟,我上我哥李某壬家玩,当时我哥跟李某癸在堂屋里。过了一会就听见有人吆喝:“找死”,李某甲敞开堂屋门手里拿着一根棍子站在门口说:“你出来,你找死”。这时从大门外进去五六个青年,李某甲说,打那个戴帽子的,然后就来了几个青年从棚子门口把李某壬拽到了院子里打他。我看见姓胡的青年站在棚子门口手里拿着棍子指着李某壬,嘴里骂着东北话“妈了个逼的,你打老头子”,我见他要上去打,就上去夺他手里棍子,他看认识我就松手,他拿的这个棍子好像就是李某甲拿来的。(5)证人李某戊的证言,2014年1月14日下午5点来钟,我出来门看见自家东墙上有人站在梯子上看电表,我就说“干什么的”,他说“你给我滚”,他下了梯子就朝我胸口一拳,打的我一个倒退了好几步当时就尿了裤子,我这才看清是李某庚,他打了我就扛着梯子回家了。我就给我孙子李某癸打电话说让李某庚打了,回到家没看见我孙子来,我不放心就去了我儿子李某壬家,还没到他家就听见院子里吵吵声,我进了李某壬家院子看见一院子人,在南墙根有好几个人在打一个,我就上去拉仗,被捣了两拳,打了头一拳,我儿媳妇韩某某把我拉出去让我回家,我当时头也晕胸口也疼浑身打哆嗦,我就回家了。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壬的陈述,2014年1月14日18时许,我在家听见堂屋门外有砸门的声音,起来一看是李某甲领着很多人在院子里,李某甲把我拽到了院子里,喊着“给我砸”,这时有拿着棍子、镢头、砖头的,也有用拳头的,朝我的头上、脸上、身上拳打脚踢的,把我给砸晕了,起来后他们还在砸我,又把我砸晕了。李某甲领人打完我后就走了。当天下午的时候,我父亲从家里出来,见有人站在梯子上看电表,就问了句干什么的,看电表的人下来朝我父亲胸前就是一拳头,我父亲一看是本村的李某庚,就算完了。我父亲把这事跟我儿子李某癸说了,我和李某癸要去问问李某庚为什么打人,李某庚打了我儿李某癸一拳,我一看李某庚打小孩,叫我朝李某庚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李某庚跑回家去拿着棍子出来了我怕吃亏就回家了。就是因为这事,李某甲才领人打我的。(2)被害人李某癸的陈述,2014年1月14日下午6点来钟,我爷爷李某戊打来电话说,叫李某庚打了。我就去找李某庚,李某庚用拿手灯的右手朝我的左下巴就是一拳头,当时我被打得眼冒金星,接着李某壬打了李某庚一下,之后李某庚跑回家拿着木棍子又出来,我和李某壬就回家了。我和父亲李某壬回到家里后,我妈把李某丁叫来家里帮忙劝架。过了一会就听见李某甲叫我爸出来,李某甲对一小个子青年说,打那个戴帽的。李某壬被拽出去后就被打到在地上了,有五六个人围着打躺在地上的李某壬。李某庚和两个青年也打我。(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14日下午6点左右,我公公李某戊给我大儿子打电话说他让李某庚打了。我在家听见屋外边咣的一声,看见李某甲手里拿着木棍,从外边又过来了好几个人把我跟李某壬拽到了院子里,我听见不知道谁说的“打那个戴帽的”。当时院子里乱成一团,我都没看清。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4年1月14日下午5点多我爸李某庚打电话给我说被李某壬和他儿打了,我听后很生气就给满某某打电话说,俺爸爸叫人打了,你把胡某某送来。我又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接着去接王某某。回家后我看见我爸脸被打肿了,我很生气就去了李某壬家。我拿着木棍到了李某壬家,王某某也去了李某壬家,我站在李某壬家门口说“李某壬你出来,有事冲我来,你砸俺爸爸干什么”。我一把拽住李某壬衣服,把李某壬拽到了院子里,这时我看到胡某某、李某辛和邱某某也去了,我就说:“就砸那个戴帽的”,我用拳头打李某壬的脸上,身上,王某某也上来朝李某壬的后背捣两拳,李某辛和邱某某也上去用拳头往李某壬身上打,我用脚踹李某壬的屁股,王某某把李某壬往南推,李某壬就到了南墙根。胡某某和李某丁站在东墙那里说:您都是自己这是干什么。他东北口音我听得怪清。(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1月14日晚上六七点,李某甲打来电话叫我说一会来接我去他父亲李某庚家,李某庚眼部肿了说叫李某壬和他儿子打了。李某甲听后很激动,要去打仗。我看他走了,我就追着到了李某壬家,这时和李某甲一块干活的胡某某和两三个青年也来了,李某甲喊砸李某壬。我看到胡某某夺李某壬儿子手里的一根棍子,我也过去夺,叫胡某某把棍子夺出来,胡某某也说都是一窝一块的,又不是别人。(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14年1月14日晚上6点钟左右,满某某接到李某甲的一个电话说,李某甲电话里说他爸李某庚让人打了。我当时问谁打的?满某某说是李某甲他哥李某壬打的,李某甲要去教训李某壬,让我们过去帮忙打李某壬一顿出出气,我们也都同意了。我们到李某壬家后,我和李某甲、王某某、邱某某和李某辛都在拽扯李某壬,我还上去拽李某壬他儿子来把他手里的木棍夺了过来,我拿着木棍在院子外面指着李某壬骂:“妈那个逼的,打老头子”,接着棍子就被李某丁夺去了。这时候南边打完了,李某庚过来去推李某壬说:“你看你给我打的。”我过去一手拉李某甲他爸,一手拉住李某壬,我对李某壬说:“他这么大年龄了你怎么还打他呢,这也就是你们本家,要不今天我就跟你豁出去”。(4)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当天下午满某某接了一个电话说李某甲的父亲叫人打了,胡某某当时问谁打的,李某甲说好像是叫一个亲戚打的,李某甲让我们去看看,我们也都同意了。我、胡某某、邱某某去了李某壬家,他家人很多,李某甲和王某某把李某壬拽出来,李某甲喊了一句:“打,就是那个戴帽子的”。胡某某当时还骂道:“妈那个比,还敢打老爷子”。李某甲把李某壬拽到我跟前,我朝李某壬后背打了一拳,李某壬被我打地坐到地上。胡某某还拿着一根木棍子在院子,木棍子从哪拿的我找不上。(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满某某接了李某甲的电话说李某甲他爸爸叫人打了,胡某某问谁打的,满某某说好像是叫本门的人打的,叫我们去看看,我们也都同意了。我、胡某某、李某乙就往李某壬家跑,到了进门后我看见李某甲和跟几个人撕扯,李某甲和小王把戴帽子的男子拽出来。李某甲喊了一句:“打那个戴帽子的”。当时一个小青年拿了一根棍子,叫胡某某给夺下来。胡某某还骂戴帽男子道:“还敢打老爷子,要不看着年龄大,就揍他”。我看到李某甲和小王往外拉他,我也过去帮忙拉扯他,在拉扯过程中,我朝他后背打了一拳。5、鉴定意见(1)2014年1月21日,沂南县公安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李某壬存在左眼球钝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反应,评定其左眼损伤为轻微伤。(2)2014年1月21日,沂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李某癸存在多处软组织损伤,头外伤反应,评定其损伤为轻微伤。(3)2014年1月21日,沂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韩某某存在右肩、胸部多处软组织损伤,评定其损伤为轻微伤。(4)2014年1月21日,沂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李某戊存在面部、胸部软组织损伤,头外伤反应,评定其损伤为轻微伤。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并附照片若干,证实现场情况。7、赔偿、谅解协议书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壬、韩某某、李某癸等人的经济损失三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均无异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其父与他人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等人到被害人家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两家关系一直不睦,今有被害人之父与被告人李某甲之父因看电表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甲遂纠集他人到被害人家中殴打的被害人,其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定性和事实持否定态度”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被他人伙同到被害人家中逞强耍威、站场并殴打被害人,主观上故意显示威风,而被害人所受伤害是被告人等人持棍共同致伤的结果,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被他人纠集,参与打仗,所起作用比被告人李某甲相对较小。鉴于五被告人当庭认罪,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投案自首,可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邱某某应到沂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结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来海滨审 判 员  刘兆义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