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宝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长印与李纪奎又名李继奎、李子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印,李纪奎又名李继奎、李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宝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印。被执行人:李纪奎又名李继奎、李子龙。申请执行人李长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宝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纪奎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纪奎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连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