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张景辉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347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张景辉,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移送执行张景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景辉被判处罚金5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佛山市房管、国土、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3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宏平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卓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