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译文 更多数据: